叶发敏:不要让分布式光伏昙花一现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光伏市场迅速发展的一年。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计,截止2016年底,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3454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7742万千瓦,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为全球第一;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424万千瓦,同比增长200%,累计装机容量1032万千瓦。西部地区土地资源稀缺、限光限电等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从而刺激了分布式的发展;同时,光伏光电的区域从西部地区逐渐向中东部地区转移,使得光伏市场能够更加健康、合理地发展。从数据上来看,分布式光伏虽然有了大幅度的发展,但占比仍较小,仅占13.3%,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分布式光伏占比都超过80%,有的甚至达到100%,因此,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应用在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是我国未来光伏发展的趋势。

当前,分布式光伏的应用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与农业、渔业、牧业等产业结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等新型式分布式电站有了快速发展;光伏车棚、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概念形式的电站也逐渐走向了市场化;同时,光伏与储能、充电桩等热点结合的“光伏+”,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一批示范项目正在积极地建设或规划中。

国家“十三五”规划对光伏寄予了厚望,要求到2020年实现光伏总装机量1.05亿千瓦以上,每年新增装机量约1200万千瓦时。各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确保能够完成国家及各省市的战略目标。

分布式光伏突然迎来了蓬勃的发展,许多公司都积极投入到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与开发中。一时间,分布式光伏成了2017年初最热门的词汇之一,分布式光伏充满了巨大的商机。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分布式光伏实际上还存在着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分布式光伏快速、健康发展的致命因素。

第一,绝大多数屋顶技术条件不达标。

国内工商业厂房屋顶整体条件较差,设计时并未考虑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普遍存在屋顶荷载能力不足、屋顶漏水渗水、彩钢顶屋顶锈蚀严重等问题。占绝大多数比例的彩钢板屋顶使用寿命普遍在5-10年,而混凝土屋顶又十分有限,这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生命周期并不匹配。虽然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政策,要求新建工商业厂房在设计阶段就需要考虑分布式光伏的建设要求,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多数企业为了追求成本最优化并未将分布式光伏考虑在设计中。因此,优质屋顶的缺乏,是制约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的首要因素。

第二,市场存在恶性竞争。

由于优质屋顶资源有限,而投资商又络绎不绝,所以许多投资商为了抢夺项目,不断提高电价折扣比例和屋顶租金,有的甚至完全脱离了市场水平。最终,为了达到项目预期的收益,投资商就不得不降低电站成本,牺牲电站质量。另一方面,屋顶企业的胃口已被吊起,正常的市场价格已难以承接项目,也使得分布式光伏在部分地区的发展出现了停滞。

第三,分布式光伏融资难。

目前银行、融资租赁等融资公司对分布式光伏的融资要求较高,除了母公司提供担保,还对项目装机容量、屋顶企主资质等有一系列的要求,有的甚至还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抵押。分布式光伏的发展趋势是规模小型化、投资分散化,这与融资公司追求的项目大而集中正好相反,导致融资公司普遍对分布式光伏积极性不高,雷声大、雨点小,说的多、做的少。没有金融的支持,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势必受到很大的限制。

第四,土地性质存在隐患。

2015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五号文,明确规定光伏项目农业用地需按建设用地对待,极大地制约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广义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同时,一批已建或在建的项目在土地性质上存在重大隐患,未来不排除国家会追责等情况发生。

第五,光伏扶贫发展无序。

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的光伏扶贫是精准扶贫一个非常好的方向,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光伏扶贫门槛较低,参与企业良莠不齐;光伏扶贫投标价格整体偏低,附加条件过于苛刻;光伏扶贫资金落实不到位;农村电网尚需升级改造等。这些问题无法有效地解决,不仅使得光伏扶贫的发展偏离了国家期望的路线,还造成了许多豆腐渣工程,极大地影响了光伏扶贫在农民群众中的美好形象。

未来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分布式光伏就处于这样的发展的浪潮中,充满了机遇和挑战。晶澳太阳能作为光伏行业领军企业之一,十分看好分布式光伏的未来发展前景,并积极规划分布式光伏的战略发展布局。

第一,晶澳积极投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

目前晶澳在华北、华东、华南、华中等地区都布局了分布式光伏开发团队,充分利用晶澳国内十大生产基地的资源优势,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规模化开发。晶澳现持有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超过60MW,在建和待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超过50MW,储备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超过100MW。未来几年,晶澳会继续加大在中东部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同时积极促进分布式光伏的融资解决方案,从而将分布式光伏业务做大做强,为公司提供充足的现金流。

第二,晶澳积极参与光伏扶贫的工作。

晶澳从2013年开始就一直积极参与光伏扶贫的工作,目前已在河北、宁夏、山东等省份完成多个光伏扶贫项目,为当地的扶贫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能源局《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出,精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进一步优化光伏扶贫工程布局,优先支持村级扶贫电站建设,对于具备资金和电网接入条件的村级电站,装机规模不受限制。虽然光伏扶贫当下存在不少问题,但晶澳仍会在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更多地参于到光伏扶贫中,回馈社会,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国家的精准扶贫工作与能源发展战略贡献企业的一份力量。

第三,晶澳将大力拓展户用光伏市场。

分布式是光伏的未来,而户用光伏是分布式的未来。晶澳自2014年开始布局户用渠道分销,现在全国已有100多家经销商,2016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2017年,晶澳将会进一步拓展户用光伏市场,在加大市场和经销商布局的同时,把户用产品由组件升级为成套家庭光伏系统,保证户用产品的质量,并更好地推动户用光伏市场的发展。晶澳立志于打造户用光伏市场的一线品牌,目标是让分布式光伏能够走进千家万户,让所有人都能用上清洁能源生产的电力。

当前,分布式光伏已成为市场追捧的热点,无疑,它将会迎来一波巨大的发展。但是,我们更需要保持理性的思维和危机感意识,不要让分布式光伏只是昙花一现,在短期达到巅峰后迎来断崖式的发展,那将会给光伏行业带来巨大的不利。我们应该追求长期稳定的发展,稳中求进,让分布式光伏成为我们一代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事业。(本文作者叶发敏)

 

分布式光伏项目如何从法律途径来解决权属问题?

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是在光伏电站生命周期内保证对屋顶的租赁权不受影响。项目运营过程中,屋顶提供方可能出现的破产、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执行等问题,对于光伏电站来说就是“心腹大患”。今天,小编从分布式光伏项目推进的动态视角,为您准备了几条“锦囊妙计”。

先见之明——产权调查

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来说,屋顶所属房屋的产权情况至关重要。因此,在签署正式的屋顶租赁合同之前,应查询房屋的权属情况,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的登记记录。

房屋建设手续是否合规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房屋建设行政审批管制,缺少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会给房屋使用带来严重的合规性问题;分布式光伏电站如租赁了存在合规性问题的房屋屋顶,会给电站的正常运营带来法律风险。根据《城乡规划法》、《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以下四证及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以确保建筑物建设手续合规。

房屋存在在先抵押权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将相关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因此导致的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可能对承租人造成损失。对于房屋存在抵押情形的建议投资者慎重考虑。

房屋存在在先查封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指出,被执行人(厂房出租方)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把查封屋租赁给光伏电站)并非当然无效,而仅仅是效力上不能及于申请执行人,仅在被执行人(如厂房出租方)与第三人(如光伏电站)之间发生约束力。我们建议光伏电站遇到有司法查封的房屋应谨慎选择,避免房屋将来被强制执行后被认定为不能对抗后手权利人(影响屋顶租赁协议的履约)。

有备无患——租赁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有企业出于税负、登记繁琐等考虑未进行租赁登记,这给光伏电站25年的生命周期内房屋租赁权潜藏了法律风险。为了证明光伏电站属于“租赁在先”的情况,我们建议光伏电站在签署租赁协议后应立即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多管齐下——证明“租赁在先”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两个例外情况:(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可见,承租人(光伏电站)证明“租赁在先”是保证租赁权利不受查封、抵押影响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果在抵押、查封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一般可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

十万火急——优先购买

分布式光伏电站在长达25年的生命周期内,其租赁的厂房业主难免应发生经营困难甚至陷入被强制执行厂房的境地。在极端情况下房屋产权不得不“易主”的时候,承租人保护自身权益的终极方式就是动用“优先购买权”。为减少优先购买权的争议,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在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当中明确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光伏电站对厂房的优先购买权,并约定优先购买权无法行使情况下的赔偿机制。